据了解,欧盟根据第 2007/23/ EC 号指令第18(2)(a)条的规定,于2014年4月17日刊登第 2014/58/ EU 号指令,设立烟火制品追溯制度,这个制度包括注册号码以及欧盟层面的登记手续。旨在以便识别烟火制品的生产商,为消费者提供较大的安全保障。
据了解,追溯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口到欧盟的烟火制品,其中包括烟花、舞台及剧场用烟火物品,以及汽车用烟火物品,例如气袋内的气体产生器。
根据第2014/58/EU号指令,烟火制品生产商及进口商亦须为其生产或进口的烟火制品保存一份记录,资料包括注册号码、商标名称、一般类别及次级类别,以及制造地点。烟火制品投放市场后,生产商及进口商须保存上述记录至少10年。
假如生产商或进口商停止其业务活动,上述记录必须交由主管当局保管。若欧盟成员国提出合理要求,生产商或进口商亦须把记录转交主管当局及市场监察部门。
根据欧盟相关要求,关于第2014/58/EU号指令,成员国最迟须于2015年4月30日前转换为国家法例。采纳追溯制度规例的国家法例,必须自2016年10月1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