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山东省烟台市长岛县消协成功地调解了一起烟花爆竹毁容纠纷,受害消费者获得赔偿金4万元。
春节期间,烟台长岛县冷先生在检查未燃放完的烟花爆竹时,烟花突然燃放,冷先生来不及躲闪,整个面部被火药炸伤,经多次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因爆炸使整个面部留有黑点,需长期整容治疗,后经医院鉴定完全恢复需7万元。受害人与经营者协商不成,冷先生来到县消协投诉。消协工作人员在耐心听取消费者的陈述后,展开了调查。经过反复调解,经销商同意一次性赔偿当事人4万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消协提醒消费者,在燃放烟花爆竹的时候,必须小心谨慎,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燃放,保护好自身安全。超市在经营中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烟台大众网 通讯员:林吉杰 记者:张雪松